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出现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错误时如何处理?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九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


而资格性审查错误和符合性审查错误,都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只能重新采购。


110号令没有对开放式框架协议出现资格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也只能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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