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谈判项目应当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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