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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问题: 
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
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答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扩展: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等。针对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的情形,并未规定必须进场交易。
2.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时,应首先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随后,需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出资价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价出资到新设的独资公司中。
3.整个出资过程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备案手续,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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