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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应对?

【案例】

某国企施工招标项目中,招标公告中规定“本项目工期要求为95天”,但在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为100天,同时发现有的投标人按95天响应,也有的按100天响应,评标专家一时不知该按哪个标准进行评审。

问题引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应对?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直接依据,施工招标文件通常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招标公告会单独发布。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和招标公告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前后的一致。

本案中,由于工期的要求前后不一致,导致投标人响应不一致,评标专家无法评审。工期要求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关于此项内容规定矛盾,属于文件的重大缺陷。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6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此本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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