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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例 | 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类证书能作为评分项吗?

关键词


联盟证书;打分项;歧视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针对某信息化项目展开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将“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与“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联盟理事单位证书”设为评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共计4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此规定引发潜在供应商A与B的质疑,认为此举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并指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涉嫌对供应商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供应商A与B正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修正招标文件中的不当内容。


他们指出,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规,存在歧视性。面对质疑,代理机构迅速行动,组织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复审。一位资深专家引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9中裁决“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作为打分项违规。经过深入分析讨论,大家一致确认将上述证书作为打分项不妥。代理机构随即对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修改,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问题引出


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类证书能作为评审打分项吗?


专家点评


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作为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内部颁发的资格认证或身份标识类证书,承载着对成员单位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与表彰。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是行业内对成员单位实力与贡献的一种重要认可方式。这类证书在提升单位品牌形象、扩大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并非国家强制性的资质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它们是由特定的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的企业规模、贡献、实力、影响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后颁发的。因此,这类证书更多地体现了行业内部的认可与尊重,而非国家层面的资质认证。


持有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的单位,往往是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大型企业或知名机构。这些单位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通过获得这类证书,单位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和行业地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此外,由于技术和产业联盟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广泛,因此这类证书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联盟理事单位证书等,都是针对不同领域和技术特点而颁发的。这些证书不仅体现了单位在特定领域内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为单位在该领域内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将“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及“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联盟理事单位证”纳入评分体系,在本案例中显得尤为不妥,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倾向。此类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并非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而是由特定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依据企业规模、贡献、实力及影响力等多维度标准综合评定后授予的荣誉,通常由大型企业所持有。


此类证书的评审流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企业“大规模条件”的考量,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此类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亦无法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实际履约能力,因此,其作为评分项的设置,无疑构成了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类证书,由于其缺乏国家认可性、与采购需求无直接联系以及潜在的歧视性风险,不宜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分项。


在政府采购的严谨框架内,要求供应商出示的每一份证书都需植根于明确的法律土壤,且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或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品质、供应商的履约潜能紧密相连。同时,必须审慎规避将涉及“六大规模条件”的证书作为资格门槛或评分依据,以免偏离公正的竞争轨道。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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