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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4期):87号令覆盖18号令,释放出哪些信号?今天是7月18日,有一个好消息让酷热中的人们为之精神一振:业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今天终于“定版”了。该办法从18号令,变身为87号令,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大家的面前。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87号令亮点颇多,操作性强,实施后采购效率、采购效果均会因此大大改善。那么,87号令释放出了哪些信号呢? 一是放管结合,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通过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等措施“放权”“提效”。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法规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赋予主管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专家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不过在走访各地的时候也了解到,“放权”后,一些采购人不敢管,或不知道怎么管。87号令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给采购人“如何管”提供了许多可执行的细化方案。 比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还明确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样品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87号令给采购人也划清了权力边界。具体包括: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等等。 二是提升规范化,推进采购文本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财政部多次在各种场合、文件中提出,要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过,目前“标准文本”还未印发,也没有建成全国统一的采购文件范本库。 我们注意到,87号令在规范化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8项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3项主要内容;第二十条详细列明招标文件所应包括的16项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列明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8项主要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评标情况及说明等6项内容;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据此可以推测,出台采购文件的“标准文本”指日可待。 三是操作性强,明确例外情形处理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怎么办?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能否终止招标活动?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如何应对?这是以往实务操作中大家遇到最多的问题,由于各地的规定和做法不同,常常引发争议。87号令通过广泛征集意见,吸收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在解决实务操作困难、例外情形处理方面亮点颇多。 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要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孳息。 87号令还新增了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出现四种情形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规定。这四种情形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并且重申了“复核”和“重新评审”的区别,强化了评审结果的法律效力。 87号令还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有了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出现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等等内容。 以上三个方面是我对87号令快速阅读的感受。87号令可圈可点之处还有许多。比如,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属性;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采购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