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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03期):专家评审制度究竟怎么了?

近期,河南、深圳、长沙、唐山等多地财政部门,依法取消了多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或者对多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评审专家,密集地被处分?有人认为,专家评审制度似乎走到了穷途末路。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呢?  

大家知道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因为超脱于各方利益之外,被寄予厚望。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赋予了评审专家相当大的权力,使专家在政府采购许多重要或关键环节拥有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在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里评审专家占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公开招标失败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需要评审专家出具意见;在非招标方式采购中,从采购文件制定或确认、邀请供应商、实地实施采购活动、到推荐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整个采购过程都需要评审专家参与。专家评审的重要,由此可见一斑。  

但从15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看,评审专家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的普遍和严重。  

一是专家责权不对等,权利过大,责任模糊。这直接导致一些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随意而为。有些专家不认真查阅投标文件就发表倾向性意见、随意评分,比如,客观分不按招标、投标文件认定,主观分自由裁量等;随意认定无效投标或无效响应;随意废标。由此引发质疑、投诉或者举报,导致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变更评审结果,甚至重新采购,降低了采购效率,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二是被普遍诟病的“专家不专”。部分评审专家乱报专业类别,滥竽充数。评审专家未发挥为采购人把关的应有作用。  

三是“专家数量不够”。由于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逐渐增多,涉及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也在不断增加。但由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数量有限,且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未能实现资源共享,部分专家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常客”。有的评审专家一天几进评标室评标,成为供应商公关对象。自律不够的评审专家凭借“常客”地位,违法主导政府采购结果,与供应商串通谋取私利。  

四是评审程序不规范。不独立评审,相互交流,为减少工作量,分投标人或评审因素评审,等等;有的评审专家随意增加或取消评审因素,尤其对政府采购优先政策,嫌计算繁琐,打着“对所投标人―视同仁”的幌子,在评审中随意取消政府采购优先政策。如此等等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五是缺乏监督。不少地方政府规定,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甚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这使得评审专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导致评审结果无法核对,失去了签署评审结论前纠错的好机会。  

以上五大问题,在长期的专家评审中既多发又常见。  

大家也知道,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采购人提出需求、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评审专家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监管部门事后监管”,这个基本框架,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多方参与、互相制约。在这种制度下,采购结果理应符合采购人的需求,采购过程更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专家评审环节暴露出的问题,既影响着评审结果和采购需求的满足,又影响着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专家评审的缺陷呢?  

首先,我们看看美国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美国联邦政府的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人员主导实施,核心人员为合同官。合同官享有非常大的权力,从采购方式的选择,到评审结果的确定,再到签订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方面都享有绝对的权力。专家在采购中只起着咨询作用,最终和哪家供应商签合同,决定权在合同官。但我认为,美国的合同官制度不一定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如果引入美国的合同官制度,那么合同官将成为风险极大的职业。  

其次,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有着较为完善的制衡设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是相关制衡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决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而且还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但我国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还有许多改进空间。具体怎么改呢?  

在我看来,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的这些问题恰恰是呼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时代背景。如果政府采购完全实施电子化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标准化,使得投标文件适应电子化采购要求,再借助人工智能的先进技术手段,进而实现评标电子化。这样可以促进评审专家依法依规评审,减少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差错及不当的自由裁量权。在实施电子化采购的过程中,建立远程视频评标系统,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可以弥补评审专家“不专”、“不够”的问题;通过高效、透明、可视化的电子化评标平台,解决专家不公的弊端。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办法今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过去半年。各地严管评审专家,通报处分不守规矩的专家,应该是有效治理专家评审乱象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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