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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137期):质疑函不符合规定该如何处理?

今天是3月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已经施行六天了。94号令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关于质疑提出与答复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规定了质疑函应当包含的六项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从法理上讲,应当就是必须,是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质疑函必须全面完整包含上述六项要素。如果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遗漏了六项内容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就是不合规的质疑函。那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处理不合规的质疑函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先假定这个案例发生在2018年3月1日之后。  

一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认为评审结果不公平,就在法定质疑期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请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但质疑函中没有A公司的地址和邮编,并且没有事实依据。显然,这不符合94号令第十二条关于质疑函所包含内容的相关规定。代理机构收到这种不合规的质疑函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代理机构不能拒收A公司的质疑函。  

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只要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未超过法定质疑期,即使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拒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因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千万不能拒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不合规的质疑函不能拒收,那该怎么办呢?  

我认为,代理机构可以和A公司协商,由A公司对质疑函进行修改。根据94号令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投诉时,如果投诉书的内容不合规,还有补正的机会。对于不合规的质疑函,如果属于质疑供应商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进行修改。另外,代理机构与A公司之间,因处理质疑问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A公司自愿对质疑函进行修改,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重新提交质疑函。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质疑期的强制规定。A公司修改质疑函,质疑期的计算并没有中断,如果A公司超过法定质疑期提交修改后的质疑函,那么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如果A公司表示对质疑函不进行修改,那么,代理机构就应当收下不合规的质疑函并依法进行答复。  

有人可能会疑惑: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也应该给予答复吗?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94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质疑函不符合规定作为理由,不去实质性答复。因为在政府采购纠纷解决制度中,设置质疑前置机制,是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提高采购效率。如果代理机构只是回复“质疑函内容不合法,我们不予实质性答复”,这不但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与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 A公司的质疑函虽然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还是应当依法进行答复。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机构不具有调查权,在处理质疑时,可以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并根据现有的证据依法进行答复。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也要依法给予答复,那么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质疑函的内容还有意义吗?  

我们认为,94号令保护的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只保护质疑人或者投诉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权益也要保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函,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其目的是化解矛盾,提高采购效率,并不是偏袒质疑人或者投诉人。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五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这里的依法进行质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已经质疑过了;二是质疑是合法的。合法的质疑包括时间上的合法、质疑函内容的合法和事实依据来源的合法。因此,如果质疑函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质疑人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是无权进行投诉的。这也充分体现了94号令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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