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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15期):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可享受优惠吗?

中小企业认定的对了错了将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所以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非常关注。最近就有代理机构问到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小微企业的问题:第一,产品中有一部分部件或者配件不是小微企业生产,该产品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产品吗?第二,小微企业提供的多种货物中有小微企业的产品,也有部分是非小微企业的产品,应该如何认定?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一个钢木混合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的小微企业自己没有木质家具激光封边机,便委托了一家中型企业代为封边;同时还把钢柜柜体分给一家小型企业加工,把钢柜门板分给另外一家中型企业加工,中标企业先行提供设计图纸最后完成组装。这类货物算小微企业制造的吗?能否享受6%-10%的价格评审优惠吗?

案例二:一个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是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有小微企业生产的,也有非小微企业生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那么,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只有一部分是小微企业生产的,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根据18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于货物而言,投标的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制造商也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货物供应商属于“双小微”,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拿着181号文的这把尺子,我们可以对上述两个案例做出判定。针对案例一,在企业类型认定中,应以成品是否为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依据,而不是以该产品中所包含的某个部件或配件作为依据认定小微企业。如果以产品中所包含的部件或配件做为企业大小的认定依据,能够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就少之又少。因为许多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并非所有零部件都是小微企业自己制造的。而这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本意是背道而驰的。本案例中产品组装前家具激光封边、柜体及门板加工,属于工序外部加工。该投标人应认定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应得到6%~10%的价格扣除。到底是多大的价格扣除比例呢?是6%呢,还是10%呢,采购文件要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有一个具体的扣除比例。

针对案例二,在实操中有两种主要处理方式。第一种,对“双小微”企业提供的部分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按分项报价中所列的小微企业货物所占比例予以扣除,构成最终的评审价格。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根据181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即使投标货物只有部分为中型企业生产,也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这就是说,在投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前提下,可否享受到价格评审优惠的主要依据是所投货物是否为小微企业生产。如果所投货物只有一部分为小微企业生产,则不能认定为小微企业。

这两种处理方式,各有优劣。第一种处理方式稍微复杂了点,但很公正,第二种处理方式操作简便但不够公平。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方式。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就业,发挥着大中型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在预留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同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适当从宽,比如“单小”(投标供应商、产品生产商一方为小微)也可以适当享受优惠,优惠幅度可以在3%-5%之间。这样的话,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手段可以为中小企业营造较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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