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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14期):排名第一的同品牌投标人不合格怎么办?多家供应商代理相同品牌的产品去投标,应该怎么计算供应商数量?怎么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的实施,使这个问题有了权威的答案。但随之而来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相同品牌投标,第一名认定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政府部门公开招标釆购货物,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A、B、C、D、E共5家公司投标。评标报告出来后,综合得分结果为,A公司98分,B公司97分,C公司90分,D公司85分,E公司82分。由于A、B两家公司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B公司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因此,中标候选人确定为A、C、D,最终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人。但是,发布中标信息公告后,有一家投标人质疑投诉,最后A公司被确定中标无效。 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经常遇到供应商代理相同品牌来参与投标的情况,且全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按照87号令对于相同品牌投标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了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相同品牌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但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在投诉处理时被认定中标无效。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第二的B公司为中标人吗?如果不可以,在不重新招标的情况下,需要使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名C公司、第三名D公司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业界出现了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递延C公司中标。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因为同品牌中只有最高分才能入围而无缘中标资格。那么,同品牌中标人A公司中标无效后,B公司当然应该成为中标候选人,不需再去重新评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因涉及同品牌推荐中标人资格以及对中标候选人资格认定的问题,应重新评审。第四种意见认为,以上处理均缺乏依据,应重新招标。 我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A公司被认定中标无效或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后,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顺延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顺延中标供应商,只能选择C公司。因为C公司具有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而综合排名第二的B公司不具备推荐中标资格,依据是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根据评审得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据此可以判断原综合评分第二的相同品牌投标人B公司因未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自然不在中标候选人顺延范围之内。 有人说,这对综合排名第二的B公司不公平。我认为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这样规定,就只有按规定以相同的标准行事,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否则,对B公司公平了,对C公司则不公平了。当然,类似的情形,也可以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去进一步研究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