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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8):一般技术参数没超过允许偏离的范围,如何赋分值?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会认定其投标无效。那么,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投标文件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存在着非实质性偏离的,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赋分呢?
先看一个案例:某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条款(即非实质性要求)偏离超过10项,投标无效。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值为40分,一般技术条款偏离在10项以内(含10项),每项扣4分。因为该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扣分方式赋值,扣分项(偏离项)最多只有10项,所以每项只能扣4分。
再看第二个案例:某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40分,一般技术条款(即非实质性要求)偏离在10项以内(含10项),每项扣4分,一般技术条款偏离超过10项,技术指标项评分就得0分。
再看第三个案例: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0分,一般技术条款(即非实质性要求)偏离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亚利分析,第一个案例,招标文件对非实质性偏离作了限制性规定,超过偏离范围和幅度的,投标无效;未超过偏离范围和幅度的,每项偏离按照评分项的基本分值与允许偏离的项数之商扣分。第二个案例,招标文件同样对非实质性偏离作了限制性规定,超过偏离范围和幅度,计0分;未超过偏离范围和幅度,每项偏离仍按照评分项的基本分值与允许偏离的项数之商扣分。第三个案例,招标文件未对非实质性偏离作限制性的规定,仅规定偏离扣分,每项扣多少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由裁量。
亚利认为,非实质性偏离未超过允许偏离的范围和幅度的,应如何赋值,是个法律和技术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动辄几十、上百项,对每一个指标应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偏离怎样赋值,不应该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由裁量的。第三个案例中“一般技术条款偏离每项扣4分”没有依据,也不符合逻辑,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查实,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多达200项之多,11项以上技术参数不满足就会被扣成负分。财政部第七百一十六号信息公告就是这样的情形,也被认定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如果招标文件不对非实质性偏离作限制性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能每项偏离只能扣零点几分,甚至更少,导致大面积非实质性偏离,但扣分甚少,对于采购项目仍然有“实质性”影响,仍是采购人不愿接受的。因此,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的做法是科学的,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亚利还认为,如果招标文件对非实质性偏离作出限制性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规定偏离范围和幅度,或者偏离项数的计算规则。实践中,若不明确规定,关于偏离范围和幅度或者偏离项数如何计算,有时也会产生争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会、投标人、监管部门认识不一也是有的,其结果只会导致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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