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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89):落实政策功能,是加分呢,还是百分内赋分?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总分值中是否应该包括政策功能的加分分值?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100分总分值中包括政策功能分值,有的则是在100分之外。有意思的是,这两种做法都曾被供应商质疑投诉过。那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100分内赋分呢,还是100分外加分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采购项目在评审标准里面设置了“节能环保”分值4分,但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政策功能的分值不应该设置在评审标准总分里面,评审标准一般由商务、价格、技术三部分组成,政策功能加分应该在100分之外。或者说,应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为此,供应商要求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大家不禁要问,综合评分法,总分应该是100分?还是可以超过100分呢?从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的规定看,采用招标方式的综合评分法,总分值应该是百分制。
那么,政策功能分值到底应该包括在100分之内,还是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呢?
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是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我认为,这两种做法都可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节能产品为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可见,对节能产品如何进行分值设置,这个裁量权交给了采购人。政策功能分值可以包括在100分之内,也可以作为100分之外的加分项,这两种做法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山东省就是百分外加分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例如,山东省财政厅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可见,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节能环保分值的设定必须是100分之外的加分项,不包括在100分以内。
加分的做法也见诸46号文之中,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由小微企业承建,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这里的报价加分就属于总分100分之外的加分。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 “节能环保”的4分分值既可以包括在100分以内,也可以作为加分项设置在100分以外,招标文件只需明确规定即可,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也不存在损害供应商权益的问题。因此,供应商对这两种做法的质疑也就均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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