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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92):非招标方式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可能会出现两个以上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也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看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时是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依据政府采购制度和采购文件规定妥善处理。
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非招标方式采购,两个以上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或报价相同,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呢?翻阅法律可以发现,政府采购制度没有规定,实践中完全依靠采购文件约定。而做法却五花八门,有的甚至与政府采购制度冲突。亚利就遇到过一个案例。
某单位院内绿化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14家供应商参与谈判,A公司和B公司最后报价都为97万元,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而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最后报价相同,谈判小组无法提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也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有人认为,可以要求A公司和B公司重新提交最后报价,以重新提交最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据此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有人认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提出成交候选人和确定成交供应商;还有人认为,谈判文件未对该情形处理作出规定,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应当修改谈判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未能取得共识,该采购项目被搁置。
对此,亚利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均不正确。第一种观点让A公司和B公司在提交最后报价后又提交最后报价,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程序规定,且重新提交最后报价不是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和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律依据;针对于第二种观点提出的意见,亚利认为,谈判文件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作为提出成交候选人和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依据。在本案例中,谈判文件并未规定在最后报价相同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提出成交候选人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提出成交候选人和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违法情形。
我支持第三种观点,谈判文件未对该情形处理作出规定的,属于谈判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提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也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修改谈判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亚利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并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不能事后诸葛亮,例如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取得供应商认可后,去修改、补充和细化采购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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