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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291):所有供应商技术得分为零,属于“重大变故”吗?

这是一个供应商朋友咨询的问题。他们公司参加了某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特种车辆采购项目的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他们得分最高,理应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是,当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拒绝签字确认,并连夜开会讨论,最终以“重大变故”为由终止了本次采购任务。究其原因,是采购人把所有投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得分全部为0认定为“重大变故”。这位朋友说,中标原本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半路却杀出个“重大变故”,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质疑吧,怕采购人给自己穿小鞋,担心以后再参与该单位的其他采购项目,会被歧视,中标更难。不质疑吧,这个近千万元的项目就丢了,团队上上下下一个多月的辛苦付出就白费了。话语间,这位供应商朋友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为了验证事情的真实性,我们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平台的记者致电了该项目的采购单位。得到的回复,与供应商的说法基本一致。
那么,问题来了:
一,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如何认定“重大变故”?
二,所有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属不属于”重大变故"?
亚利认为,要认定所有投标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是否属于“重大变故",需要搞清楚在政府采购实务中什么是“重大变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对废标的四种情形做了规定,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那么,何为“重大变故”呢?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
所谓变故,指的是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或意外发生的事情,如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之所以是变故,最根本的前提是意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说“重大变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那么,如何理解不可抗力呢?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做了明确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类。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认为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疫情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一些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轻微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团体政治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武斗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对于发动者或制造者而言是能预见与避免的,而对私法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政府采购实务中,不可抗力也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如机构合并撤销、缩紧财政开支等,这些政策的变化必须坚决执行。
技术参数响应得分为0,说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得不够科学、具体、准确、完整。进而说明采购人的市场调研不充分,没有完全搞懂项目特点,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专业咨询。这样的采购结果采购人不满意,是必然的。但是,出现采购人不满意的结果,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身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重大变故”。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呢?在这里,亚利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真正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二、采购人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确保采购需求切合项目实际。
三、对采购人来说,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学习,提高需求编制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也是当务之急。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应当做好前期论证。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细化的,可以找采购专家咨询或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四、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在走好采购程序的同时,也要当好采购需求的把关者。尤其是遇到采购人提出的参数不准确,不能准确表现采购需求时,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主动与采购人沟通,提出专业化方案,实现技术需求的完整准确合理。
五、对存有异议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通过信息公开排除倾向性条款。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优化修正采购需求,使之更为客观、合理,避免后期不必要的质疑投诉,使最终的采购文件契合采购人的使用和管理需求,以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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