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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85):电子化平台中途发生故障,采购项目要停吗?

电子化平台越来越成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交易的主流渠道,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制度。因此,一旦遇到电子化平台运行突发系统故障,许多政府采购同行就会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亚利就遇到过半夜打来的类似咨询电话。今天亚利结合一个真实的投诉案例聊一聊。

先看案例:2020年9月8日,市采购中心就某单位“社区居民健康检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日为9月29日上午9:30。9月28日该政府采购平台发生软件故障,对投标、评标、专家抽取等造成直接影响,直至9月29日上午10:40左右故障才得以解除。开标前,3家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进行了网上投标,S公司等2家供应商由于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提供了纸质文件。评审结束后,S公司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进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S公司称:在其已按开标流程进行开标,并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未被纳入评审范围,有失公平。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根据S公司提供的开标记录表及采购中心书面说明,采购中心确实对S公司等5家供应商进行了开标,其中包括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3家供应商和开标现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S公司等两家供应商。但是,查阅本项目评标报告却发现,评标委员会并未就S公司等两家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未进行评审的相关事宜进行评价记录。经与所有评审专家确认,采购中心也未就S公司等两家供应商是否进入开标程序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中心对S公司递交的纸质文件进行了开标,却又将其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因政府采购平台软件故障,导致S公司等供应商不能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保障采购过程公平、公正,采购中心应当中止电子采购程序。采购中心在明知部分供应商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仍以电子采购系统上传的文件为准组织评审,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认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亚利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已经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这在客观上要求电子化平台建设中一些基本规则必须标准统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要统一遵循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这是电子化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在不违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电子和纸质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问题,应当通过采购文件明确做出规定。据亚利了解到,在十多年前电子化平台建设初期,为了应对系统故障、设备停电等意外情形,会通过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文件之外提供纸质文件或光盘、U盘文件,并载明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用纸质文件或光盘、U盘文件继续开展开标、评审活动。而目前电子化平台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已经成为历史,因此,电子采购中一般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文件或光盘、U盘文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纸质文件”是指将电子文件未加任何编辑的完完整整打印出来的文件,最后打印的“纸质文件”应当完整保留电子文件的识别痕迹,而不是供应商提供的另外可以编辑的word版本打印出来的文件,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文件、也未明确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效力问题和适用情形,因此,开标当天,采购中心是否应当接收S公司等两家供应商现场提供的纸质文件,并对两家供应商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就进退失据了。在采购中心已经将两家供应商的纸质投标文件已经开标的前提下,S公司等两家供应商应当进入资格评审环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等内容。本案例的评标报告,既没有体现S公司等两家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未进入评审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又没有评标委员会对两家供应商评审的结果,令人难以理解。

那么,采购实践中,如果真的碰到电子化平台出现系统故障、设备停电应该怎么办呢?亚利认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应用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系统不能正常操作,或者设备停电等意外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暂停电子采购程序,对于本案例,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生意外情形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延期开标。那么,如果评审当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意外事件消除、具备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暂停评审的情形: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当评审活动遇到意外事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评审并不违规,电子化采购借用这一规定是可行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暂停并不意味着评标委员会可以脱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视野自由活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审暂停后、相关人员排除意外事件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妥善安置评标委员会成员,确保每个人不脱离录音录像的范围。在出现意外停电录音录像设备无法运行、天气过热评标室空调无法运行、或者排除故障时间过长等情形时,限制评标委员会活动范围是不现实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意外事件消除、具备评标条件时,重新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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