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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386):电子标采购文件澄清,可以不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吗?

在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是采购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依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但是,一些地方某些单位以廉政建设为由在电子化平台中设置“防火墙”,禁止采购人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信息,致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导致供应商的权益受损。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呢?本期音频亚利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话题。

先看案例:某采购人就“互动智慧教室建设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活动。2019年11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中明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均为12月4日13:00。D公司于11月25日获取了采购文件。但随后的实际情况却是,本项目于12月12日9:00截止响应,9:30开始磋商,共有H公司、J 公司、L 公司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J 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法定的期限内,D公司提出质疑称本项目变更磋商时间未依法进行通知,并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发现:11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的操作界面将响应截止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00,磋商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30,但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财政部门认为:变更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属于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据此认定D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例涉及的是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问题。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是指对采购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比较复杂的事项以及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的问题进行的必要的补正、说明;而修改,则是指对采购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必要的纠正。但是,采购标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变更意味着全新的要约邀请,不得澄清或者修改,只能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效力上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这种澄清或者修改极有可能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因此,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均明确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亚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被所有潜在供应商接收,这是强制性要求。亚利认为:电子化平台是实现政府采购快捷、高效的技术工具,但并没有改变政府采购交易的本质,因此和线下交易一样都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这也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因此,类似本项目采用电子化平台操作的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亚利了解到:一些地方在电子化平台建设中,以规避廉政风险为由设置“防火墙”,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截止前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这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时,就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

据亚利了解,这种制度“防火墙”还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以公开招标为例,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87号令第十八条还规定了补救措施: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这些制度设计显然是出于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考虑。但是由于“防火墙”的存在,投标截止即开标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一无所知,又只能被动“开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就失去了顺延提供招标文件的补救办法,只能从头开始,显然,这从采购效率上看是不经济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数量,担心开标前抽取专家造成浪费,于是就把抽取专家环节延到开标后,急急忙忙通知专家后停下来“干等”专家陆续赶来,这样本来资格审查后马上就可以开始评审的项目,一般要延后一两个小时才开始去评,导致一些本可以在白天就可以评完的项目要到晚上才能评完。甚至一些专家因为通知时间紧急或者评审结束时间太晚,干脆不来。

亚利也注意到:一些平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截止前随时关注XX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XX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形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导致投标(响应)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亚利认为这是由于电子化平台“防火墙”的设置,针对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缺陷的弥补。但是由于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相对较多,供应商除非细心翻阅或者搜索,否则很难及时跟踪项目的澄清或者更正公告的内容。另一方面,针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实际上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自己业务上的疏忽、错误或者不专业的补救,要求供应商时时盯着政府采购网公告,实际上是增加供应商的义务来弥补自己的错误,这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用网站公告豁免应当书面通知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制度要求,还是便利供应商投标(响应)来说,都应当允许采购人提前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对采购人这种必要的信任是应当的,这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这也意味着平台要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在供应商使用用户名、密码和CA证书登录时对供应商必要的联系方式进行留存,这是基于方便供应商的角度考虑的,并非前置的资格条件,也是制度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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