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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03):将“优惠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个人买东西一般会有赠品,可以得到额外的优惠。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赠品或“优惠”可以吗?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地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64多万元,分2个采购包。A公司对招标文件提起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对售后服务期、响应时间、服务内容、优惠条件、售后服务点五个因素打分,共计5分,少提供一项扣一分。投诉供应商认为,要求提供“优惠条件”,属于索取额外服务,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二: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规定“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其它优惠条款,由评标委员会认可为实质性优惠条款的,每提供1条得1分,最多得3分;无实质性优惠条款或优惠条款未得到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得0分”。但是招标文件却未对优惠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可以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吗?

大家知道,所谓政府采购的“采购”,是有偿获得。《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有偿取得”是政府采购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方式,政府采购拒绝赠送、回扣等非对价交易行为。“有偿”的反义词是“免费”,评审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以外的优惠,大概率会引发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诱导供应商脱离实际需要,恶性竞争、盲目竞争。如有的家具采购评审标准要求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加一分,而供应商为了得高分承诺终身免费质保。试问这在现实中有可行性吗?这样要求显然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二是赋予了评审专家不应有的自由裁量权。优惠条款的内容应该是采购人在需求调查时就应该想到、然后将其写进采购文件中的,而不是让供应商来思考采购人没考虑到的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优惠条款进行评审打分。而且,什么是优惠条款,采购文件也未详细说明,缺乏客观量化的评价标准,这就给评审专家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意味着采购人向供应商免费索要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四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资本性投入及政府采购属于政府与企业间的双向互惠活动,不是无偿的。

本期音频讨论的问题,说到底是如何设置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亚利对评审因素设置要求做了归纳,大概有三个要点。一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二是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应当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量化指标。技术也好,商务也好,二者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三是通过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什么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反映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中。但采购需求中不予以明确,只在评审标准中作出规定,任由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优惠条件橫向比较、自由裁量,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实践中,招标文件一般会对优惠作规定,诸如投标人可以提出优惠声明、优惠承诺、优惠折扣等,也就是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但需注意的是,供应商的优惠声明、优惠承诺、优惠折扣都是应当写在开标一览表中,在开标的时候当众宣布报价和优惠折扣的。没有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优惠条件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关于优惠的规定是前置在开标之前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就已经将优惠条件考虑在内,进而制定自己的投标方案和合理的报价。如果供应商在评审阶段提出优惠条件,也就违背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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