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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0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分公司能独立划型参加吗?

大家知道,许多大型企业如能源、电信、银行、保险等,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这些大公司的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比较普遍。亚利在174期、229期聊了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可以互借资质投标的问题。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近日有采购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该单位一个50万元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有五家供应商响应,但采购人发现一家供应商的总公司是大型企业。该供应商称他们是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的,分公司是小微企业。该采购人咨询:总公司是大型企业,分公司可以单独划型吗?可以参加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响应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所称的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是公司(即总公司)的内设机构。

概括来讲,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之,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总公司出具。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划型的,所以也不存在“总公司是大企业,分公司是小企业”的情况。就本案例而言,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总公司是大型企业的,也就不存在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小微企业的情况,分公司自然也就不能参与投标响应了。

此外,分公司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还有一个重要的法规依据,就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46号文规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里有一项内容,声明的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但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与分公司是有区别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可单独划型。

最后,亚利提醒,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应按照46号文的规定执行;然而在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时要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小微企业生生死死变化很快,目前没有政府部门发布小微企业名单。但亚利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上线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建议供应商使用该小程序自行测试查询企业规模类型,小程序网址附在音频文字最后。再次提醒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要搞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划错了型,导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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