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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购文件必须标注吗?

  留言编号:0691-361962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问题:某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注明采购的某个货物是否为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是否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是否违反前述87号令和财库〔2019〕9号文件的规定?

答复:若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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