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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90日,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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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八百四十号至第一千八百四十四号五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相关投诉事项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

  第一千八百四十二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其做出的责令停业整顿90日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该投诉事项被驳回。
  第一千八百四十三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近三年内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属于无效响应。该投诉事项亦被驳回。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违法记录做了明确: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条例》释义,只有对供应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理解如下: (1)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包括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也包括与政府采购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如《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扰,市场秩序罪等。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讳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管的贪污贿赂罪
(2)法经营受到的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除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情形”,但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才属于条例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

(3)较大数额罚款: 200万以上【快讯】财政部正式颁布“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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