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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将这样禁止管理列为“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小微企业政策的这样约定就意味着这种禁止关系要覆盖到“联合体成员之间”。这样是否和上位法律冲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中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的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果将此作为资格条件,意味着,联合体之间也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此条出发点我能理解,是为了防止大企业“肥水不流外人田”导致政策不能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将这样禁止管理列为“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小微企业政策的这样约定就意味着这种禁止关系要覆盖到“联合体成员之间”。这样是否和上位法律冲突?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联合体内部的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各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联合体内部的企业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主要是为了让中小企业能够切实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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