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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这里是按货物制造商、承接商等来填写,但无法与联合体中的成员提供进行对照,该怎么办?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的项目或包段,如果是包含小微企业的联合体或分包,合同占比是30%以上的,给予2%-3%价格优惠……。这里能否这样理解:联合体内必须要求有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能获得30%以上合同额,而且这些合同额必须是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如果不是,这里的联合体组成中的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标的物的小微企业,他们的相互关系和相互约束是什么,还是说根本与组成中是否有小微企业无关?对于这类项目或包段,如果大中型企业单独投标,只要不是100%的制造,即使超过30%是无法享受价格优惠的,但他们组成联合体来投标,就能享受2%-3%的价格优惠,这是否对大中型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政策空间?


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这里是按货物制造商、承接商等来填写,但无法与联合体中的成员提供进行对照,该怎么办?


国库司答复:1.第九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的项目或包段,大型企业可以参加。大型如果独立参加没有优惠,如果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分包部分内容给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2.对于货物项目在声明函中要明确说明货物制造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对于工程、服务应当由联合体中的工程、服务具体承接商出具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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