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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报告出来之前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评审专家可以修改报告吗?

答: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和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确实属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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