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审专家被抽取后,发现与该项目某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作为该企业的法律顾问),该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答:如果只是确立了类似法律咨询服务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专家依法入职到该企业中确立了劳动关系,就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该专家是可以参加本项目评审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