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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框架协议采购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行以后,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由六种变为了七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随之而来的是,很多人产生了一个疑问:框架协议采购也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很明显,财政部的通知里,强调的是按项目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无法按单一项目进行采购时才使用的采购方式。采购意向公开,强调的是公开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对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来说,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执行时间都是无法确定的,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里也没有对采购预算金额公开作出要求,因此公开采购意向也没有什么意义。


财政部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时答记者问也多次强调,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所以说,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是一种按项目实施的采购方式,这也是其有别于其他六种采购方式的特点之一。对于框架协议采购来说,公开采购意向不是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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