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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吗?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吗?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可以向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吗?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理由有两点,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禁止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理由同样是两点,一是国办发〔2009〕35号文禁止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但不禁止合法的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禁止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但收费不代表一定营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可以的,只要不营利即可。


笔者研究后发现: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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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违法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支持适度收费,但应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存在以下几种预算体制;一是财政全额拨款。实行这种体制,集中采购机构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容易淡化责任,降低效率。二是实行自收自支。没有财政拨款,收人全部来源于代理服务费。这种体制容易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更多注重商业利益,从而失去公正性,加重采购人负担,不利于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三是部分财政拨款、部分收费。在这种体制下,财政负担一部分费用,集中采购机构适当收取委托费,使集中采购机构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上述三种体制中,除全额财政拨款外,为了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做到非营利,不能实行收入与支出挂钩的模式,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费的,必须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统—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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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服务费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取违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四条规定,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笔者从《中国政府网》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查询工具输入代理费、代理服务费等关键词均不在全国范围内有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之列。因此无论是中央集采机构还是地方集采机构均不可能被审批收费标准。在未获得收费审批的情况下的任何收费均是违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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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早有取消的案例



2012年湖南省财政厅颁发的《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中规定,集中采购中心不得收取中标服务费;2020年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


有观点认为,允许集中采购机构适度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利于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但笔者认为羊毛最终还是出在羊身上,集中采购机构无论是向采购人还是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最终实际买单的仍是财政。如果将一定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数量、质量等与其财政拨款挂钩,则取消收费并不影响其公平竞争。


总结:一言一行皆形象,一举一动塑环境。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载体,应当带头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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