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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如何评审?供应商提供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如何评审?6. 特殊情形的规定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怎么评? 在实践中,有的规定只能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有的规定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落实《政府采购法》,按照《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推行的两个不同类型的产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评审优惠,符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的规定。 鉴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已经停止执行,在实践中,财政部门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规定。 (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怎么评?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的规定,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需要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明确,以避免对政策的理解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3)供应商既符合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又提供优先采购产品的,怎么评? 该情形涉及供应商政府采购政策与优先采购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组合。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规定,应该在评审时,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分别给予评审优惠,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与“优先采购”的评审优惠累加计算。 对于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财政部门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规定。 (4)供应商提供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怎么评? 在实践中,有的规定不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有的规定享受优先采购优惠,还有的规定只有该部分产品享受优先采购优惠。 对于此类特殊情形,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应给予优先采购产品评审优惠,即给予该部分产品优先采购评审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