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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审专家违反了不了解的政采法规 能免责吗?

某县教育局“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中,A公司中标。B公司就中标公告中电子钢琴的中标数量与招标公告中的采购需求数量不符、申请人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品牌及型号、评审环节存在商务部分打分畸高畸低、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继续评审等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发现,此次采购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2.2采购需要中电子钢琴数量为180台。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P54页电子钢琴数量为72台,招标文件中电子钢琴需求数量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存在歧义。


另外,虽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商务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但审查时发现,评标标委员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评审的情形;A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也未认定为无效投标。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给予警告。对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本项目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没有停止评审,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上述采购中,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而未停止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上述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该认定无效投标的供应商还中标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之规定,当然应当追究其违规责任。


上述案例给评审专家也提了个醒,在评审前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的规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来。有人认为,如果专家不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评审不应该追责。这种认识其实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是相悖的。因为该办法已经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综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抽空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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