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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人资格审错了怎么办?案例 | 采购人资格审错了怎么办?案例回放 2020年某市一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此次开评标在网上进行。经评审,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在整理资料时,发现部分投标人的资格存在问题,随即将上述情况报给了采购人。采购人得知在资格审查上出现失误后,将问题上报给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处理该问题时,还发现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存在严重错误,分项报价和为2156900元,但其投标文件总报价一栏写的却是3156900元,与分项报价相差100万元整。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却未发现此问题。 最终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问题引出 采购人资格审错了怎么办?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评标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及时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这些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应该承担资格审查的主体责任,但由于87号令实施之前的财政部令第18号将资格审查的责任交给了评标委员会,因此许多采购人对资格审查都不熟悉。87号令施行后,很多采购人很不适应资格审查这项工作,实践中还出现了审错的情况。这需要采购人加强对资格审查等相关业务的学习,尽快上手。学习渠道方面,可以多才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还可以参加全国采购人政府采购培训班的学习,另外,还可以通过专业报刊、专业网站、易采通APP和亚利聊政采进行学习。在采购实践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纠错”——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