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全或有误,可以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不全或有误,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材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完整,如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声明函,而不是虚假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有误,而这些错误是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明显的笔误造成的,也不一定直接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而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澄清后符合法律要求的,该声明函有效,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该声明函无效。如果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通过澄清解决,则可以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须由财政部门向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常为工信部门)调查取证,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旦认定,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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