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评审小组是否可以全部随机抽取专家,而不委派采购人代表?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法条均没有写明采购人代表“应当”或“必须”参加,只明确了评审专家的人数下限,这意味着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项目评审没有强制性要求。
虽然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但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购人行使项目决策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从采购项目看,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时,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必须派代表参加评审。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也应当参与评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活动的评审。这类需求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如果不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很容易出现采购结果不满足采购人需求问题。因此,采购人应派代表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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