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供应商货物明细表中未填写品牌、型号,但招标文件也无相应规定,是否可以认定该供应商为无效投标?

答:目前法律并没有涉及《供应商货物明细表》的规定,如果采购文件也无相应规定,无法据此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品牌、规格型号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政府采购合同不可或缺的必备内容,品牌还是确定供应商数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依据,因此招标文件一般都会要求供应商填写品牌、型号。本问题中招标文件没有相应规定,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情形,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适用《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废标的规定,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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