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该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是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否则属于歧视条款,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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