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是否应理解为采用竞争性磋商,资格审查应该在评审环节,不能采用资格预审?
答:
竞争性磋商可以资格预审,也可以资格后审。不能因为评审报告包括“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就理解为必须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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