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响应文件有遗漏不属于可以澄清的范畴,应当认定该项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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