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豆瓣
账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