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论证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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