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评审已结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资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确定中标人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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