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把“承接过本市市级以上信息化开发项目”作为业绩要求吗?

答:不可以,属于把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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