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这里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是指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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