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中的“自行采购”怎么理解?是可以直接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无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采购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一种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按照此条规定“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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