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授权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

答: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来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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