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述“优、良、合格”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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