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完全相同是有可能的,不能以此判定为串通情形或统一进行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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