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顺廷第二家中标人,第二家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确认第三家中标吗?如果采购人顺廷第三家中标,需要报备财政部门吗?财政部门需要对第一、二中标人进行处罚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

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顺廷第二家中标人,第二家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确认第三家中标吗?如果采购人顺廷第三家中标,需要报备财政部门吗?财政部门需要对第一、二中标人进行处罚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条法律责任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三项处罚是并列处罚,还是取之一?谢谢!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综合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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