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4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第二轮报价时,有两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但磋商小组没有终止磋商,从其余两家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中确定甲公司中标。随后代理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其中一家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提出投诉。作为财政部门请教问

一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4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第二轮报价时,有两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但磋商小组没有终止磋商,从其余两家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中确定甲公司中标。随后代理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其中一家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提出投诉。作为财政部门请教问题:1.按照财库(2014)214号文第34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终止磋商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本案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例磋商小组成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则应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规定存在例外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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