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此项最高得8分。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其他专家提出异议后,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委员会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能否告之?

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此项最高得8分。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其他专家提出异议后,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委员会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能否告之?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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