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请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可以视作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种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留言所述情形,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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