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应当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能作为可不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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