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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85):小标点引来大麻烦,采购文件如何用对标点符号?

作为政府采购从业者,你遇到过因在采购文件中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当,导致重新采购的严重后果吗?你遇到过供应商因对标点符号理解不对而错失中标成交机会的事情吗?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某招标文件中一项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的原意是想表达该证明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要签字,但投标供应商理解的却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两人之中的任意一人签字即可,所以只有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在其证明材料上签了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为此进行了质疑投诉并成立,最终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案例二,某采购项目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评标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A投标供应商的理解是: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之间的顿号是“或”的意思,提供一项即可,因此只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个顿号是“和”的意思,投标供应商应当同时提供同类业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所以A投标供应商的业绩没有得分,随后该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投诉。

案例三,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运行、维护提供免费培训。供应商弄不明白“和/或”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在卖方厂家提供免费培训,还是在项目现场提供免费培训,或者既要在卖方厂家提供免费培训也要在项目现场提供免费培训?见到这样使用标点符号的采购文件,供应商真是一头雾水,不知道应该如何报价。

在采购文件中,标点符号引发采购失败的案例还有很多,可谓不胜枚举。

那么,在采购文件中如何用对标点符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第4.17款规定,分隔号的形式是“/”,基本用法有四种,第4.17.3.3目规定,分隔供选择或者可转换的两项,表示“或”。示例:动词短语中除了作为主体成分的述语动词之外,还包括述语动词所带的宾语和/或补语;第4.17.3.4目规定,分隔组成一对的两项,表示“和”。示例:羽毛球女双决赛中国组合杜婧/于洋两局完胜韩国名将李孝贞/李敬元。因此,就分隔号“/”而言,即可以表示“和”,又可以表示“或”。回到案例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既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又可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要签字。所以,采购代理机构想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二人均签字,就需要表达的更为明确和准确,用“和”而不是“/”会更好。回到案例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运行、维护提供免费培训”,既可表示为“在卖方厂家提供免费培训”,也可表示“在项目现场提供免费培训”,又可表示为“在卖方厂家”和“在项目现场”一并提供免费培训。亚利认为,案例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涉及招标文件签署,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能出现模糊不清、各执一端的情况。案例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供免费培训”,是在一个地方、还是在两个地方、还是三个地方涉及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根据《标点符号用法》规范,“/”有四种基本用法,单纯用符号“/”表示极易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亚利建议:在采购文件中用文字表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要求更为妥当。《标点符号用法》第4.5款规定,顿号的形式是“、”,基本用法有五种,第4.5.3.1目规定,顿号用于并列词语之间,其他四种用法均不涉及“或者”的意思。回到案例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同类业务合同与中标 通知书是并列关系,表示既要提供“同类业务合同”的复印件,还要提供“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所以,案例二中评标委员会的解释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范,给只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A供应商的业绩打零分是正确的。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规范。尽管采购文件中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看似是个小众话题,但小标点有大作用,如果使用不当则会有大麻烦,尤其是标点符号有多种释义时,极易引起争议,以至于成为质疑投诉成立的事由。小小的标点也需要引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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